苏男15年前借款178万元(人民币,下同)给哥哥和嫂子刘女,但兄嫂未按时回还,苏男将兄嫂告上法院,法院通过拍卖屋子强制执行回还了90多万元后,欠款仍迟未还清,双方多次协商及争吵无果。刘女怀恨在心,某日到苏男家拿尖刀捅死他,不仅刀刀命中要害,离开时还刻意封闭防盗门阻中断小叔求生。刘女事后投案并获得苏某家人谅解,被依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检方不服抗诉,二审法院终审认定刘女恶性重大又无悔罪表现,改判她无期徒刑。
据红星新闻报导,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近日公布此案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苏男将178万元借给了哥哥和嫂子刘女,后未还,苏男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12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判决刘女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苏男借款本金178万元及逾期利息,但刘女夫妇未履行,苏男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刘女的一套屋子被法院拍卖90余万元用于偿还苏男借款。期间刘女夫妻因还款题目与苏男多次协商无果,双方矛盾激化。
2023年9月,刘女携带事先準备好的尖刀来到苏男家,因借款事宜与苏男发生争吵、打架,刘女使用尖刀多次向苏男胸部、腹部、胳膊捅刺,致苏男倒地后离开现场。3天后,联繫不到苏男的支属才发现苏男已在家中遇害,而当天,刘女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以为,刘女因与苏男之间的债务纠纷,长期以来对苏男怀恨在心、用事前準备的尖刀多次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致苏男倒地后未予以任何援助,也未向外界求助,且知道苏男已无自救能力,仍将防盗门封闭后离开,其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刘女作案手段残忍,应予以重办,但其自首且认罪认罚,苏男的近支属对刘女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对刘女从轻处罚,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判决后,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方提出「刘女作案前有预谋,作案过程中多次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作案后毁灭证据逃避侦查,未抢救被害人,并无悔罪表现,无偿还债务的意愿,主观恶性较深,具有人身危险性」、「被害人支属谅解刘女是基于支属关係,并不是刘女作案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等抗诉意见。
二审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以为,刘女有自首情节且获被害人近支属谅解,但其犯意果断,且投案前仍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主观恶性较深,认定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依法应予纠正
对此,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刘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为终审判决。